裁判文书详情

大城**源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其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并裁定对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认为该案符合执行条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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