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被申请人侯全心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