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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张XX强制执行土资圪(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方山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占地修建,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一、立案审批表;二、被执行人身份证明;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五、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附图);六、询问笔录(询问被执行人张XX);七、违法修建住房调查报告;八、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十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一、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15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共计4500元人民币。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书面审查。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方山县国土资源局以行政相对人张XX于2014年4月非法占用方山县XX镇XX村集体土地150平方米修建住宅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5月20日送达相对人张XX。在申请法院执行前又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履行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在法定的复议及诉讼期内未提起复议和诉讼,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我院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国土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张XX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圪(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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