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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诉*先环保建材公司非诉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长子县**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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