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宁诉被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