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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阿荣旗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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