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大连东**限公司不履行大连市**督管理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工商监责改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市**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高人社监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