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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军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沈*开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安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安军撤诉处理。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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