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库伦旗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国土资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对被执行人叶**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