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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正启饲料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主要负责表人为邢**,男,1979年5月26日,汉族。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邢**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项内容。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邢**于2014年9月1日,在毛家店镇张家屯村十组耕地建房,超占土地面积1860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限期拆除你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昌图正启饲料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毛家店镇张家屯村十组耕地建房,面积1860平方米,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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