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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与齐齐哈尔**草原监理站草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草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

上诉人诉称

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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