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草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梅**
上诉人诉称
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