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4]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4]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3项要求被执行人张**缴纳罚款6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5年3月3日送达。2015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4]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