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杭州市**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行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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