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行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