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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山分局与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字(2014)第179号土地行政处罚,本院在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俞**于2012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村集体土地1194平方米,其中耕地1194平方米,建筑面积2525平方米,用于建堆放设备、材料的钢房及附属设施。萧山**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田。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94平方米土地;二、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52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35820元。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将萧**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诉讼期限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11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2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11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2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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