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左*平诉被告扬中市公安局、第三人严明远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镇江**源局与江苏镇江**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公安局垛田派出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仪征市人民政府与杨远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秦**与杭州市**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泰兴刑执字第18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山分局与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建德**管理局与李**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