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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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