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柏*龙诉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高邮**有限公司治安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吴**、武*执行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与响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印春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执行裁定书
陆**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土资源局与扬州华**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镇江**源局与江苏镇江**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戴海军执行裁定书
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