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柏甫龙与高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柏*龙诉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高邮**有限公司治安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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