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戴海军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093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戴海军所作的盱国土资罚字(20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义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海军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有厂房,部分厂房已经拆除,部分厂房已转让江**公司做存放仓库,暂不宜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海军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有厂房,部分厂房已经拆除,部分厂房已转让江**公司做存放仓库,暂不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