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土资源局与扬州华**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州**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扬江国土罚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樊川**陈四组的94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285元,申请执行人并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5)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2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退还非法占用樊川**陈四组的94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由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华**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州**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扬江国土罚字第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285元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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