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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政府与杨远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府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杨远远作出仪府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处罚人杨远远处以仪征市2014年度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六倍的罚款82866元,限期15日内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杨远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经申请人【仪府】强催(罚)字(2014)第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仪府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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