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黄**城建行政纠纷一案,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启城罚(2014)第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黄**应于收到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启**杏中学东门口北侧(该建筑物为彩钢结构,面积为29.43平方米)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表示同被执行人黄**协商处理,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启城罚第3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黄**不履行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