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东海县公安局、连云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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