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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刘**于2012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睢宁县高作镇姚绳村王庄组土地533.3平方米等与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刘**于2012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睢宁县高作镇姚绳村王庄组土地533.3平方米建设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21日对被申请人刘**作出睢国土资罚字(201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人民币288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刘**作出睢国土资罚字(201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没有依法向被申请人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其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睢宁**源局申请执行的睢国土资罚字(2013)1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民法院提出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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