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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顾**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江阴国土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澄土监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顾勤虎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7月开始占用周庄镇陶城村0.38亩集体土地建设车间,现已建成。该0.38亩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顾勤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顾勤虎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0.3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5100元。

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顾**,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5100元罚款,其余义务未按期履行。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顾**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江阴**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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