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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诉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下简称崇**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28日,许**从未被任何人训诫,训诫书上的事实不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对其重复处罚,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以及南通**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行政裁定,撤销崇**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崇*(和)行罚决字(2013)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宪法和法律保护合法、正当的申诉权和举报权,申请人以走访的方式进行信访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亦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上述地区是众所周知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公共场所,有严格的治安保卫和管理措施,任何人必须遵守,不容违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崇川公**派出所民警叶**、尤**对许**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2013)第201312280388号《训诫书》、南通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为本案出具的《进京非正常信访的工作情况说明》等在卷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因反映医疗案件、拆迁问题于2013年12月28日携带信访材料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并经北京警方训诫后被带回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崇**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还查明申请人许**曾于2013年12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许**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其是否陈述、申辩,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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