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洪*其他行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建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洪*、朱**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准予强制执**建委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u0026ldquo;责令采取纠正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加固恢复原状u0026rdquo;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积极履行义务,进行房屋结构恢复施工,但最终验收需要一定时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洪*、朱**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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