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杨浦公交决字(2015)第310110-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