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钰蓓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杨浦公交决字(2015)第310110-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