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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江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信访事项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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