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江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信访事项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陆*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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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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