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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六合**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陈**作出的六工商案(2014)009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称,201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接媒体举报,反映南京市六合区龙*冷冻食品经营部业主陈**在南京市**份有限公司涉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冻牛肉。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陈**经销的牛肉有进口乌拉圭牛肉962箱(25千克/箱,共计24.05吨)、进口巴西牛肉260箱(25千克/箱,共计6.5吨),经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陈**从某张姓送货人处购进30.55吨进口牛肉,购进价格为39.5元/千克,陈**能够提供合法进口962箱乌拉圭冷冻牛肉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进口260箱巴西冷冻牛肉的合法证明和进口手续,且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进口巴西冷冻牛肉共计6.5吨,案值为25675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被申请执行人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陈**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无中文标识的巴西冷冻牛肉6.5吨;(3)罚款513500元,上缴国库。被申请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到庭参加听证,但未提出陈述申辩。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证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立案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6、财务清单;7、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陈**身份证复印件;11、举报、投诉、咨询记录台账;12、现场检查笔录;13、抽样取证记录;14、鉴定书;15、现场笔录;16、询问笔录;17、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8、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翻译相关材料;20、情况说明;21、一般废弃物处置合同;22、关于冷冻进口巴西牛肉销毁的备案申请;23、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4、江苏省罚没物资专营收据;25、行政处罚告知书;26、物品处理记录;27、废物入库单;28、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u0026mdash;27系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形成,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证据28证明了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作出的六工商案(2014)009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六工商案(2014)009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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