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绥棱县水务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执行(2014)棱水罚字第000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2014)棱水罚字第000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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