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州**管理局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州**管理局于2015年3月24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连海工商案(2015)第0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u0026ldquo;海天u0026rdquo;辣黄豆酱17瓶、u0026ldquo;海天u0026rdquo;海鲜酱4瓶、u0026ldquo;海天u0026rdquo;黄豆酱8瓶、u0026ldquo;海天威极u0026rdquo;陈醋2瓶;3、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则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其起诉期限至2015年9月25日届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属于提前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海州**管理局申请执行连海工商案(2015)第0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