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启东兴**有限公司工会、启东**护局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孚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启委执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扣划启东兴**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案外人启东兴隆**有限公司工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启**有限公司工会异议称,异议人系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在中**银行开设了10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0号账户,该账户内存款属工会经费。你院在执行启东**护局与启东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执行我工会账户中的存款不妥。故要求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海门市人民院依法作出了(2015)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申请人启东**护局申请执行启东兴**有限公司:1、罚款人民币7万元;2、依法加处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启东**护局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5)启委执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启东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额70000元。同日,户名为启东兴**有限公司工会,账号为0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0的中**银行对公活期账户被本院扣划银行存款70000元。

上述事实,由行政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江**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中**银行业务凭证、启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会系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其财产独立。账号为0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0的中**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上的存款,属启东兴**有限公司工会而非启东兴**有限公司所有。本院将该账户内的存款作为被执行人启东兴**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扣划,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启东兴**有限公司工会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户名为启东兴**有限公司工会,账号为0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0的中**银行对公活期账户存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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