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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鹿守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鹿守忠:1、退还非法占用的324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3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被执行人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永安镇张林村集体土地324平方米建设住宅,所占土地为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鹿**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鹿**退还非法占用的324平方米土地;2、限鹿**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3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鹿**。

另查明,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鹿**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鹿**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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