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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源局与赵**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赵**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人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赵**下达了莱国土资罚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莱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赵**必须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莱国土资罚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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