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潍坊**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