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密**护局与高密市**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的规定。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高环罚(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处贰万伍仟叁佰壹拾肆元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高环罚字(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高环罚(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高密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付罚款贰万伍仟叁佰壹拾肆元。

三、被执行人高密市**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