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山**源局与梁山**庄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山县韩岗镇郑庄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梁国土资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梁山县韩岗镇郑庄村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0月27日占用梁山县韩岗镇郑庄村林地1.1亩(730.94平方米)建村文化大院。规划地类: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梁山县韩岗镇郑庄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梁国土资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梁国土资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权限明晰,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履行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梁国土资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梁国土资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申请**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梁国土资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中的罚款人民币2200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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