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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张联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听证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曲明军、张**,被申请人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张**自2013年11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夏邱镇草阁徐家村其他草地268.6平方米(0.41亩)建农机车库。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1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68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限莱州市夏邱镇草阁徐家村村民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仟陆**拾陆**(2686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虽已将罚款全部交给申请人,但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申请人张**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申请**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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