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方宁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焦方宁因表示对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异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方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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