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杨**与焦作**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务局与中国石**限公司河南新乡第50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红景与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东方希望长葛**限公司诉被告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鄢陵**源局申请执行刘**一案行政裁定书
渑**生局申请执行王人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