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焦**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杨**与焦作**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东方希望长葛**限公司诉被告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鄢陵**源局申请执行刘**一案行政裁定书
渑**生局申请执行王人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漯河**源局与孟*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封丘县公安局、赵**、赵**治安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