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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