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杨**与焦作**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红景与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中原交警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不服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东方希望长葛**限公司诉被告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鄢陵**源局申请执行刘**一案行政裁定书
渑**生局申请执行王人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