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问题,一是面积测量不准确,与现场实际占面积出入较大,认定事实不清,二是没收部分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5)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