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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