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杨**、杨**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杨**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征决(2014)X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彭**与宁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祁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曹**撤回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祁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仝**与宁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广州市城**越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藕团中心小学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靖州苗**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杨**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