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余姚**料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塑料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甬余*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023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料制品厂已经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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