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济**中学、被告济南**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中学、被告济南**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