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丹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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