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阳**有限公司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丹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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