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冯**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天连与被执行人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冯**于2015年11月3日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款项。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北**牌汽车的查封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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