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凤诉被告济南远**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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